卷 21 · 第 8 篇

江都某令

約 2 分鐘 · 白話譯文:draft · 來源:維基文庫《子不語/卷21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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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江都某令,以公事將往蘇州。臨行,往甘泉李公處作別,面托:「如本縣有屍傷相驗事,望代為辦理。」李唯唯。聞其後仍搬行李回署,李不解何事,探之,有報相屍者。商家汪姓兩奴口角,一奴自縊。汪有富名,某以為奇貨,命其停屍大廳,故不往驗,待其臭穢,講貫三千兩,始行往驗。驗時又語侵主人,以為喝令,重詐銀四千兩,方肯結案。
白話譯文江都某任知縣因公將赴蘇州。臨行前,他到甘泉李公處告別,當面託付道:「本縣若有驗屍案件,請您代為辦理。」李公答應了。不久,李公卻聽說知縣在三更後又把行李搬回官署,不明白發生了甚麼事,派人探問,原來有人報案請驗屍。富商汪家的兩名僕人發生口角,其中一人上吊自殺。知縣知道汪家有錢,把案件視為可供勒索的機會,命人把屍體停放在大廳,故意不去查驗。直到屍體腐臭,他才談定索取三千兩銀子,前往驗屍;查驗時又用言語威嚇主人,藉口要喝令處置,再勒索四千兩,才肯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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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三鼓:古代夜間報時,約在深夜。
  • 已而:不久之後。
  • :於是、才。
  • :說。
原文李公見而尤之,以為太過。某曰:「我非得已,我欲為小兒捐一故耳。現在汪銀七千兩,已差人送入京師,我並不存家中。」未幾,其子果選甘肅某縣,升河州知州。乾隆四十七年,為冒賑事發覺,斬立決,孫二人盡行充發,家產籍沒入官。某驚悸,疽發背死。
白話譯文李公見狀責怪,認為做得太過分。說:「我也是迫不得已,只因想替小兒捐一個官職。如今從汪家取得的七千兩銀子,已派人送到京城,並沒有留在家中。」不久,他的兒子果然獲選為甘肅某縣,後來升任河州知州。乾隆四十七年,兒子冒領賑款的事情敗露,被判斬立決;兩個孫子全被發配,家產也抄沒入官。那名老驚恐不安,背上生出毒瘡而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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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知縣:一縣的行政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