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1 · 第 24 篇
常格訴冤
原文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,閱邸抄。見景山遺失陳設古玩數件,內務府官疑挑土工人所竊,召執役者數十人,立而訊之。一人忽跪訴曰:「我常格也,係正黃旗人,年十二歲。赴市買物,為工人趙二圖奸不遂,將刀殺死,埋我於厚載門外堆炭地方。我家父母某,尚未知也。求大人掘驗伸冤。」言畢仆地。少頃,復躍而起曰:「我即趙二,殺常格者我也。」內務府大人見其狀,知有冤,移交刑部掘驗,屍傷宛然。訪其父母,曰:「我家兒遺失已一月,尚未知其死也。」隨拘詢趙二,盡吐情實。刑部奏:「趙二自吐凶情,跡似自首,例宜減等;但為冤鬼所憑,不便援引此例,擬斬立決。」奉旨依議。
白話譯文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,我讀到邸報記載:景山遺失了幾件陳設古玩,內務府官員懷疑是挑土的工人偷竊,召來數十名當差者,讓他們站着受審。其中一人忽然跪下申訴:「我是常格,正黃旗人,今年十二歲。我到市集買東西時,工人趙二企圖姦污我而未遂,便用刀把我殺死,埋在厚載門外堆放煤炭的地方。我父母至今還不知道。求大人掘屍查驗,替我伸冤。」說完便倒在地上。片刻後,那人又跳起來說:「我就是趙二,殺死常格的人正是我。」內務府官員看見這番情形,知道其中有冤情,便移交刑部挖掘驗屍,屍體上的傷痕果然還在。官府找到常格的父母,他們說:「我家孩子已失蹤一個月,我們還不知道他已經死了。」刑部隨即拘捕趙二審問,他把實情全部供出。刑部上奏道:「趙二親自供出凶案,情形近似自首,按例應減等治罪;但他是被冤魂附體才招供,不宜引用自首條例,擬判斬立決。」皇帝下旨依議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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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閱讀提示:本文屬清代志怪筆記,敘述中的鬼神與異象應按作品語境理解。
- 人物指代:古文常省略主語,代詞實際所指仍須按前後文逐句核定。
- 版本提示:篇名、異體字與斷句目前依維基文庫文本,仍宜對照影印底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