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2 · 第 25 篇
沭陽洪氏獄
原文乾隆甲子,余宰沭陽。有淮安吳秀才者,館於洪氏。洪故村民,饒於財。吳挈一妻一子,居其外舍。洪氏主人偶饌先生並其子,妻獨居於室。夜二返,妻被殺死,刀擲牆外,即先生家切菜刀也。余往驗屍,見婦人頸上三創,粥流喉外,為之慘然。根究兇手,無可蹤跡。洪家有奴洪安者,素以左手持物,而刀痕左重右輕,遂刑訊之。初即承認,既而訴為家主洪生某指使,為奸師母不遂,故殺之。生即吳之學徒也。及訊洪生,則又以奴曾被笞,故仇誣耳。獄未具,余調江寧。後任魏公廷會,竟坐洪安,以狀上。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確,均釋之,別緝正凶。十二年來,未得也。
白話譯文乾隆甲子年,我擔任沭陽縣令。淮安有個吳秀才,在洪家設館教書。洪家本是村民,家境富裕。吳秀才帶着妻子和兒子,住在洪家的外舍。一天,洪家主人恰好設宴招待吳秀才和他的兒子,吳妻獨自留在房中。父子到二回去時,發現吳妻已被殺死。凶器被拋到牆外,正是吳家平日用的菜刀。我前往驗屍,看見婦人頸上有三處刀傷,剛吃下的粥從傷口流出,情狀十分慘烈。我追查凶手,卻找不到任何蹤跡。洪家有個僕人名叫洪安,平日慣用左手拿東西,而死者的刀傷左邊深、右邊淺,於是我對他用刑審問。洪安起初立即認罪,後來卻供稱是小主人洪某指使他行凶,說洪某企圖侵犯師母不成,便命洪安把她殺死;這名洪某正是吳秀才的學生。審問洪某時,他又說洪安曾被自己責打,因而懷恨誣告。案件尚未審結,我便調任江寧。繼任縣令魏廷會最終判定洪安有罪,把案情上報。掌管一省司法的翁藻認為供詞不夠確實,便把洪安和洪某一同釋放,另行緝捕真凶。此後十二年,仍沒有破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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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更:古代夜間計時單位,一夜分為五更。
- 生員:明清時經考試取得資格、進入官學的讀書人。
- 閱讀提示:本文屬清代志怪筆記,敘述中的鬼神與異象應按作品語境理解。
原文丙子六月,余從弟鳳儀自沭陽來,道:「有洪某者,係武生員,去年病死,屍柩未出,見夢於其妻曰:『某年某月奸殺吳先生婦者我也。漏網十餘載,今被冤魂訴於天。明午雷來擊棺,可速為我遷棺避之。』其妻驚覺,方議引輴之事,而棺前失火,並骨為灰燼矣。其餘草屋木器俱完好也。」
白話譯文丙子年六月,我的堂弟鳳儀從沭陽前來,說道:「當地有個洪某,是一名武生員,去年病死,棺柩還未出殯。他在妻子的夢中顯現,說:『某年某月,侵犯並殺害吳先生妻子的人就是我。我漏網十多年,如今冤魂已向上天控告我。明天中午會有雷擊我的棺材,請趕快替我移棺躲避。』洪妻驚醒後,正與家人商議搬動棺柩,棺前忽然起火,連屍骨也燒成灰燼。周圍的草屋和木器卻全都完好無損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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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余方愧身為縣令,婦冤不能雪,又加刑於無罪之人,深為作吏之累。然天報必遲至十年後,又不於其身而於其無知之骸骨,何耶?此等兇徒,其身已死,其鬼不靈,何以尚存精爽於夢寐而又自惜其軀殼者,何耶?
白話譯文我一直慚愧自己身為縣令,不但未能替遇害婦人洗雪冤屈,還對無罪的人用刑,深感這是為官者的罪累。可是上天的報應為甚麼一定要遲至十多年後才來?又為甚麼不報在凶手生前,反而擊中他已無知覺的骸骨?這種凶徒身體已死,魂魄也不再靈明,為甚麼仍能在夢中保存神識,還懂得愛惜自己的軀殼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