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20 · 第 13 篇
冤魂索命
原文乾隆戊寅,蕭松浦與沈毅庵同客番禺幕中,分辦刑名。時茭塘有刃傷事主盜案,獲犯七名,贓證確鑿。蕭照律擬斬,解府司勘轉。臬司某疑七犯皆問大辟,得毋過刻,駁審減輕。蕭亦不願辦此重案,借此推辭。案歸毅庵辦矣。
白話譯文乾隆戊寅年,蕭松浦和沈毅庵一同在番禺縣幕府任職,分別辦理刑名案件。當時茭塘發生一宗盜匪以刀刃傷害事主的案件,官府捕獲七名犯人,贓物和證據都十分確鑿。蕭松浦依照法律把七人擬判斬刑,送交府衙及上級覆核。臬司某人懷疑七名犯人全判死刑未免過於嚴酷,把案件駁回,要求重審減刑。蕭松浦本來也不願承辦這宗重案,便借此推辭,案件改由沈毅庵接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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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兩:古代重量或貨幣計量單位,實際價值隨時代而異。
- 閱讀提示:本文屬清代志怪筆記,敘述中的鬼神與異象應按作品語境理解。
- 人物指代:古文常省略主語,代詞實際所指仍須按前後文逐句核定。
原文毅庵居處,與蕭僅隔一板壁。夜間披閱案牘,聞毅庵齋中若嘶嘶有聲甚微,起而瞰之,見毅庵俯首案上,筆不停書;其旁立有三四鬼,手捧其頭。又見無數矮鬼環跪於地。蕭急呼毅庵視之,忽血腥撲鼻,燈燭俱滅,身亦暈跌窗外,童僕急扶歸臥。
白話譯文沈毅庵的住處和蕭松浦只隔着一面木板牆。一天夜裡,蕭松浦正在翻閱案卷,聽見沈毅庵書房裡隱約傳來極輕微的嘶嘶聲,便起身窺看。只見沈毅庵低頭伏在桌案上,手中的筆不停書寫;旁邊站着三四個鬼,各自用手捧着頭顱,地上又有無數矮小的鬼圍着跪下。蕭松浦急忙呼叫沈毅庵。忽然一股血腥氣撲鼻而來,燈燭全部熄滅,蕭也昏倒跌出窗外。童僕趕緊把他扶回房中躺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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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次日,毅庵及同人叩其故,蕭告以所見。毅庵曰:「吾知之矣。昨宵所辦,茭塘盜案也。原擬情真罪當,七犯皆無可生之法。因奉駁審,不得不從中減輕二名。內謝阿挺、沈阿癡兩犯,本在外接贓,並未入內。因護贓格鬥,刃傷事主,且有別案,君故皆擬斬。予欲改輕其罪,以迎合臬司。君所見跪地無數矮鬼,殆二犯之祖宗也;其環侍之無頭鬼,非二犯已伏法誅之夥盜,即被殺害之怨鬼來索命也。余不敢枉法以活人,使死鬼含冤於地下,請仍照原擬頂詳可也。」其案遂定。
白話譯文第二天,沈毅庵和同事追問原因,蕭松浦便把所見情形告訴他們。沈毅庵說:『我明白了。我昨夜辦的正是茭塘盜案。原擬認定的案情真確、罪刑相當,七名犯人都沒有可以免死的理由。可是上級命令駁回重審,我不得不從中挑兩人減輕刑罰。其中謝阿挺、沈阿癡二人原本只在外面接收贓物,沒有進入屋內;但他們為保護贓物參與格鬥,以刀刃傷害事主,而且另有其他案件,所以你先前仍把二人擬判斬刑。我本想替他們減罪,迎合臬司。你看見跪在地上的無數矮鬼,大概是二人的祖先;那些環立侍候的無頭鬼,不是與這兩名犯人同案而已伏法被誅的夥盜,就是遭殺害的冤魂前來索命。我不敢枉法救活犯人,反讓死者在地下含冤。此案仍應依照原擬刑罰,堅持上報。』案件於是就此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