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21 · 第 32 篇
割竹簽
原文黎民買賣田土,無文契票約,但用竹籤一片。售價若干,用刀劃數目於籤上,對劈為二,買者賣者各執其半以為信。久轉賣,則取原主之半籤合而驗之。其稅籤如稅契,請用印於紙,封其竹籤之尾,春秋納糧,較內加豐焉。
白話譯文黎民買賣田時,不立文契或票據,只用一片竹籤。商定售價後,便用刀在籤上刻下數目,再從中劈成兩半,買賣雙方各執一半作為憑據。後若要轉賣,便取出原主所持的半籤,合起來驗證。這種稅籤如同內的稅契,須請府在紙上蓋印,再用紙封住竹籤末端;每逢春秋繳納糧稅,數額比內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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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官:官員或官職。
- 日:日期或一天。
- 地:地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