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 24 · 第 1 篇
長樂奇冤
原文福建長樂縣民婦李氏,年二十五,生一子,越六月而夫亡,矢志撫孤。家只一婢、一蒼頭,此外雖親族罕相見者,里黨欽之。子年十五,就學外傅。
白話譯文福建長樂縣李氏二十五歲,生下一子才六個月,丈夫便去世。她立志守節撫養孤兒,家中只有一名婢女和一名老僕,連親族也很少往來,鄉里都敬重她。兒子十五歲時,到外面拜師讀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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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咸:全都。
原文一日,氏早紡績,忽見白衣男子立床前,駭而叱之,男子趨床後沒,氏懼,呼婢入房相伴。及午,子自外歸,同母午餐,舉頭又見白衣男子在床前,駭而呼,男子趨床下沒。母語子:「聞白衣者財神也,此屋自祖居,至今百餘年,得毋先人所遺金乎?」與婢共起床下地板,有青石大如方桌,上置紅緞銀包一個,內白銀五鋌。母喜,欲啟其石,而力有未逮,計:「凡掘藏,宜先祀財神,兒曷入市買牲禮祭,而後起之。」兒即持銀袱趨市買豬首。既成交,憶未經攜錢,因出銀袱與屠者:「請以五鋌為質。」以布袋囊豬首歸。
白話譯文一天早上,李氏紡紗時忽見白衣男子站在床前,喝問後男子躲到床後消失。中午兒子回家吃飯,也看見男子鑽到床下。李氏聽說白衣人是財神,猜想祖居百年的屋內或藏有先人金銀。她和婢女揭開床下地板,發現桌面大的青石,上放紅緞銀包,內有五錠白銀。她想先祭財神才掘石,叫兒子拿銀包到市上買豬頭。兒子成交後才想起沒有帶錢,便把五錠銀暫押給屠戶,用布袋裝着豬頭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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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更:古代夜間的計時單位。
- 乃:於是、才。
- 復:又、再。
- 曰:說。
原文道經縣署前,有捕役尾之,問:「小哥袋內盛何物?」曰:「豬頭。」役盤詰再三,兒怒擲袋於地曰:「非豬頭,豈人頭耶?」傾囊出,果一人頭,鮮血滿地。兒大恐啼泣。役捉到官,兒以買自某屠告。拘屠者至,所言合,並以銀袱呈上。經胥吏輾轉捧上,皆紅緞袱,及至案前開視,則緞袱乃一血染白布,中包人手指五枚。令大駭,重訊兒,兒以實對。
白話譯文兒子經過縣衙,一名捕役尾隨盤問袋中何物。他回答是豬頭,被反覆追問後生氣地把袋子擲下,說難道會是人頭。袋中倒出的竟真是鮮血淋漓的人頭,他嚇得大哭。捕役把他和屠戶帶到官府,兩人口供相符,也呈上銀包;但紅緞包傳到案前時竟變成染血白布,裏面包着五根人手指。縣令震驚,重新審問,兒子仍照實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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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令親至其家啟石坑,內一無頭男子,衣履盡白,右五指缺焉。以頭與指合之相符。遍究從來,莫能得其影響。因繫屠與兒於獄,案懸莫結。此乾隆二十八年事。
白話譯文縣令親到李家掘開石坑,裏面果然有一具無頭白衣男屍,右手缺了五指;把人頭和手指接上,完全吻合。官府四處追查,始終找不到死者來歷,只得把屠戶和兒子收押,案件一直懸而未決。此事發生在乾隆二十八年。